(2017)晋021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玉动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万凯机电设备租赁站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动,大同市南郊区万凯机电设备租赁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杜玉动。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万凯机电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小站村南。负责人蔚详文,该站经理。申请执行人杜玉动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万凯机电设备租赁站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11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万凯机电设备租赁站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374564元,案件受理费3408元,执行费5518元,上述款项共计383490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万凯机电设备租赁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史艳玲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