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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母华荣与南充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母华、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母华荣,南充市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母华,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85号申请人:母华荣,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南充市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母华,董事长。被申请人:母华,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章玲,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0日,住南充市顺庆区,系母华之妻。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母华荣于2014年1月6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当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顺庆民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住宅用房一套(母华荣、李国琼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健康街23号贵府小区2幢1单元4层1号)。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涉及南充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全部指定我院审理。2015年7月1日,申请人母华荣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以上担保财产的查封,案外人李国琼自愿以其所有的轿车(川RL76**号别克牌)一辆为查封财产提供担保,本院以(2015)蓬民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对案外人李国琼的该轿车予以查封。2017年8月17日,申请人母华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案外人李国琼所有的轿车(川RL76**号别克牌)一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母华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李国琼所有的轿车(川RL76**号别克牌)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