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闻玮与戴昊、易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玮,戴昊,易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民初1453号原告:闻玮,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昊,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易丽丽,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闻玮与被告戴昊、易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昊、易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闻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支付律师费用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2日,戴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闻玮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7月15日还清。借款期满后,戴昊未能归还借款。为此,戴昊于2016年9月2日向郎溪县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闻玮与戴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戴昊重新向闻玮出具6万元借条,于2017年1月27日前一次性归还。闻玮撤回起诉。此后戴昊未能按期归还6万元,并拖欠至今。戴昊、易丽丽未作答辩。闻玮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事裁定书、和解协议、借条、委托协议书、发票。本院经审查综合分析认为,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的审理有关联,系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能够支持证明对象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戴昊、易丽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戴昊因需要向闻玮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戴昊未能归还借款,闻玮于2016年9月2日向郎溪县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12日,闻玮与戴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其中载明“乙方(戴昊)确认欠甲方(闻玮)借款6万元,于2017年1月27日前一次性归还。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上述数额的借条一份交甲方持执。原由乙方于2015年3月2日向甲方出具的30万元借条作废。”同日,戴昊向闻玮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出借人闻玮陆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1月27日,一次性偿还。借款人如不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出借人有权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向郎溪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戴昊。”2016年10月13日,闻玮撤回起诉。此后戴昊未能按期归还6万元并拖欠至今。另查,戴昊、易丽丽于2016年3月1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闻玮、戴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戴昊未能按约定期限及时归还欠款6万元,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闻玮主张戴昊归还借款6万元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借条约定,戴昊如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承担闻玮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闻玮主张戴昊承担因诉讼支付律师费用1500元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案涉借款6万元系戴昊于2015年3月2日向闻玮借款30万元中的一部分,该债务发生不在戴昊、易丽丽婚姻存续期间,系戴昊婚前个人债务,不属于戴昊、易丽丽夫妻共同债务。闻玮主张易丽丽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闻玮借款6万元;被告戴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闻玮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三、驳回原告闻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被告戴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