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5破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王阿兰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破1号之一2017年6月12日,王阿兰以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无法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2017年8月1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债务人华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一致同意通过宣告华光公司的决议,故请求法院宣告华光公司破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华光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华光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温州华光海藻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蔡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