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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琴申请杨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琴,杨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79号申请执行人朱琴,女,姚安县人。被执行人杨剑、男,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朱琴申请杨剑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云2325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杨剑给付申请人35057.33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5执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