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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兰波、密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兰波,密其英,XX森,杨燕,张沂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446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被告张兰波,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密其英,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XX森,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杨燕,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沂庄,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兰波、密其英、XX森、杨燕、张沂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253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良策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