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小娥、徐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小娥,徐金生,徐海涛,徐永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885号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阳城大道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L。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深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童小娥,女,汉族,1963年10月22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徐金生,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徐海涛,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徐永山,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小娥、徐金生、徐海涛、徐永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