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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建喜、孙洪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喜,孙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喜。被执行人孙洪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洪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陵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