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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会华与刘容园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华,刘容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386号原告周会华,女,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吕静,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容园,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杜建设,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会华诉被告刘容园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周会华负担。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郭凤香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