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会华与刘容园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华,刘容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386号原告周会华,女,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吕静,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容园,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杜建设,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会华诉被告刘容园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周会华负担。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郭凤香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