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金元与苏荣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元,苏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元,男性,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苏荣明,男性,汉族,住宁强县巴山镇。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6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因另案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