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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沅陵县诚信钢架管扣件租赁部与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陵县诚信钢架管扣件租赁部,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张秀云,郑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诚信钢架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经营者:周水明,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本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秀云,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被执行人:郑喜刚,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诚信钢架管扣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五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张秀云、郑喜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