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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熊同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52-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96号。法定代表人:段香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丽,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容城大道161号。法定代表人:熊同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同启,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同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及投资收益。应本院委托,湖北五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出具鄂五环资评字(2017)第05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定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每股股权价值在2016年12月31日的拍卖价值为1.091元/股,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200万股,股权价值为218.16万元。资产评估报告书已经送达。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00万股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敏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盛 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