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云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云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361号原告: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8903768Q。法定代表人:李文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云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凉亭西路8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6FBN56。法定代表人:刘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顺,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云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重���江城水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