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恢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晓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晓伟,洪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江红楼商城办公楼15层。组织机构代码:59269922-1。法定代表人:汪志。被执行人王晓伟,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洪梅芳,女,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址同王晓伟,身份证号码:342623196905066405。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字第0055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王晓伟义安区有房屋征收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晓伟在铜陵市义安区滨江棚户区改造综合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款46585.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耀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