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威远县森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远县森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61号申请人:威远县森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余。被申请人: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卫里村八组。申请人威远县森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65万元。案外人陈余用其座落于自贡市汇东新区英祥花园社区居委会C栋13单元2层5号作担保,房屋产权号为自房权证高新字第000986**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远县森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于65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陈余所有的座落于自贡市汇东新区英祥花园社区居委会C栋13单元2层5号房屋,房屋产权号为自房权证高新字第000986**号。案件申请费用3770元,由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