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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雪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58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雪华,男,汉族,1981年1月12日出生,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雪华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小型轿车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红旗路交叉口处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雪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雪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雪华供述、鉴定意见、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张雪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本案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张雪华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雪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