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坤与邢克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坤,邢克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927号原告:高坤,男,1954年08月09日出生,满族,居民,住辽宁省义县。委托代理人:吴保利,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克思,男,51岁,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坤诉被告邢克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08月18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