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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16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物流中心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杨冬生、傅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物流中心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杨冬生,傅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16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物流中心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负责人:叶慧华。被执行人杨冬生,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傅白华,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10执16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4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杨冬生、傅白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荡苑(杏苑)3幢2单元201室的房产及其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建筑面积:48.97平方米;土地证号:杭西国用(2009)第011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2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林乐栋(公民身份号码:)以16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荡苑(杏苑)3幢2单元201室的房产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建筑面积:48.97平方米;土地证号:杭西国用(2009)第011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2平方��]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林乐栋(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林乐栋(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乐栋(公民身份号码:)应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解除杭州市西湖区西荡苑(杏苑)3幢2单元201室的房产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建筑面积:48.97平方米;土地证号:杭西国用(2009)第011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2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正海审 判 员  任新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