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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滕青云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青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38号罪犯滕青云,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麻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青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夏海铭、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巾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滕青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滕青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滕青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滕青云提请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滕青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4个表杨和余分27分。罚金1万元已缴纳。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罪犯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滕青云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一定悔改表���,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青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