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雷红、唐海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红,唐海军,唐将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刑初282号被告人张雷红,男,1986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忠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辩护人夏铁军,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海军,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郭炜,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将军,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忠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唐将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公诉机关于2017年5月2日以绍虞某刑变诉〔2017〕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追加起诉,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雷红及其辩护人夏铁军、被告人唐海军及其辩护人郭炜、被告人唐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及恢复审理各一次,本院均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雷红为骗取他人财物,从2016年7月份开始,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国际社区观邸二组团4幢605室,以自己搭设的虚假的游戏交易网站作为诈骗平台,在“决战武林”、“轩某”、“蓝月传奇”等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内,通过QQ(51×××11、26897573、88399539等)发布购买他人游戏账号的信息,待对方有出售相关游戏账号意向时,遂向对方提供上述虚假的游戏交易平台网址,让对方在该网站上注册销售,后其通过诈骗网站后台修改被害人注册账户信息,账户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账户内余额也为双方达成的交易金额,当被害人提某时,其又以诈骗网站客服(QQ号为51×××11)名义,以充值激活账户等才能提某为由,要求被害人通过诈骗网站上提供的微信(×××)、支付宝(app×××@163.com)等充值方式,向自己账户内充值,当被害人发现上当不再充值时,张雷红即将被害人的QQ拉黑。被告人唐将军从8月起,在张雷红的允诺下使用上述诈骗网站,用同种手段实施诈骗,双方约定各自管各自诈骗。两人诈骗所得赃款均由张雷红从微信账户×××转至微信账户×××(唐海军)、×××(张雷红)等,从支付宝app×××@163.com账户转至支付宝账户15×××96(唐海军)、187××××7850(唐将军)和280×××@qq.com(张雷红)等。被告人唐海军明知张雷红、唐将军实施上述诈骗活动,仍将其租用的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国际社区观邸二组团4幢605室借给张雷红使用,将转移到其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内的赃款取现给张雷红,或者按张雷红的要求将赃款转给唐将军。至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累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8000余元,唐将军累计诈骗数额为9000余元。被告人唐将军于2016年12月9日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雷红伙同唐海军、唐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雷红、唐海军数额巨大,唐将军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雷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海军、唐将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将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唐将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雷红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海军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将军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结合补充侦查收集的证据,提出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变更为:“至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累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5465.5元,唐将军累计诈骗数额为9000余元。”被告人张雷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雷红犯诈骗罪无异议,但张雷红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因家中归还房贷经济压力大而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同案犯已退出大部分赃款。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雷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唐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海军犯诈骗罪无异议,但唐海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唐海军系从犯,在本案中仅提供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不是为了帮助张雷红犯罪而故意提供场所,并不明知或清楚犯罪的操作过程,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退赃,除自己获利部分,还帮助被告人张雷红退赃,悔罪表现明显,并热心公益事业。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唐海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唐将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雷红为骗取他人财物,从2016年7月份开始,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国际社区观邸二组团4幢605室,以自己搭设的虚假的游戏交易网站作为诈骗平台,在“决战武林”、“轩某”、“蓝月传奇”等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内,通过QQ(51×××11、26897573、88399539等)发布购买他人游戏账号的信息,待对方有出售相关游戏账号意向时,遂向对方提供上述虚假的游戏交易平台网址,让对方在该网站上注册销售,后其通过诈骗网站后台修改被害人注册账户信息,账户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账户内余额也为双方达成的交易金额,当被害人提某时,其又以诈骗网站客服(QQ号为51×××11)名义,以充值激活账户等才能提某为由,要求被害人通过诈骗网站上提供的微信(×××)、支付宝(app×××@163.com)等充值方式,向自己账户内充值,当被害人发现上当不再充值时,张雷红即将被害人的QQ拉黑。被告人唐将军从8月起,在张雷红的允诺下使用上述诈骗网站,用同种手段实施诈骗,双方约定各自管各自诈骗。两人诈骗所得赃款均由张雷红从微信账户×××转至微信账户×××(唐海军)、×××(张雷红)等,从支付宝app×××@163.com账户转至支付宝账户15×××96(唐海军)、187××××7850(唐将军)和280×××@qq.com(张雷红)等。被告人唐海军明知张雷红、唐将军实施上述诈骗活动,仍将其租用的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国际社区观邸二组团4幢605室借给张雷红使用,将转移到其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内的赃款取现给张雷红,或者按张雷红的要求将赃款转给唐将军。至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累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465.5元,唐将军累计诈骗数额为9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7月30日,骗得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6000元(汇入支付宝账户app×××@163.com)。2、2016年8月6日,骗得被害人韩某2人民币3400元(汇入支付宝账户app×××@163.com)。3、2016年8月12日,骗得被害人訾某人民币1600元(汇入微信账户×××)。4、2016年8月12日,骗得被害人邢某人民币2000元(汇入微信账户×××)。5、2016年8月12日,骗得被害人贾某人民币4000元(汇入微信账户×××)。6、2016年8月14日,骗得被害人喻某人民币580元(汇入微信账户×××)。7、2016年8月15日,骗得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810元(汇入微信账户×××)。8、2016年8月19日,骗得被害人齐某人民币1000元(汇入微信账户×××)。9、2016年8月22日,骗得被害人裴某人民币2600元(汇入微信账户×××)。10、2016年8月22日,骗得被害人赵某人民币4500元(其中1500元汇入微信账户×××,另3000元汇入支付宝账户app×××@163.com)。11、2016年8月25日,骗得被害人曹某人民币500元(汇入微信账户×××)。12、2016年8月28日,骗得被害人焦某人民币7200元(汇入微信账户×××)。13、2016年8月28日,骗得被害人秦某1人民币2800元(其中2700元汇入支付宝账户app×××@163.com,另100元汇入微信账户×××)。14、2016年8月29日,骗得被害人龚某人民币750元(汇入微信账户×××)。15、2016年8月29日,骗得被害人朱某2人民币1000元(汇入微信账户×××)。16、2016年8月30日,骗得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500元(汇入微信账户×××)。17、2016年9月30日,骗得被害人游某人民币5950.5元(其中5950元汇入微信账户×××,另0.5元汇入支付宝账户app×××@163.com)。18、2016年11月3日,骗得被害人秦某2人民币6000元(汇入微信账户×××)。19、2016年11月6日,骗得被害人魏某人民币4800元(汇入微信账户×××)。20、2016年11月7日,骗得被害人付某人民币2600元(汇入微信账户×××)。21、2016年11月14日,骗得被害人段某人民币2000元(汇入支付宝账户app×××@163.com)。22、2016年11月16日,骗得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4000元(汇入支付宝账户app×××@163.com)。23、2016年11月16日至17日,骗得被害人夏某2人民币4125元(汇入微信账户×××)。24、2016年11月17日至18日,骗得被害人马某人民币6750元(汇入支付宝账户app×××@163.com)。被告人唐将军于2016年12月9日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张雷红处扣押金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组装主机箱三台,从被告人唐海军处扣押苹果6S金色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唐将军处扣押白色苹果4代手机一部。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海军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9135.5元,被告人唐将军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杨某2陈述、自述材料、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1陈述、被害人秦某1陈述及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被害人游某陈述、被害人魏某陈述、被害人段某陈述及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报案材料、被害人陈某3陈述、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夏某2陈述及微信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被害人马某陈述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被害人韩某2陈述、报案记录、自述材料、支付宝交易记录、被害人赵某陈述及自述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支付宝交易记录、被害人邢某陈述、被害人陈某2陈述,证实上述十三名被害人的被骗经过以及被骗款均汇入对方诈骗网站上提供的支付宝账户app×××@163.com或微信账户×××。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9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张雷红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国际社区观邸二组团4幢605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涉案组装主机箱三台、金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对被告人唐海军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查获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均予以扣押。另在被告人唐将军处扣押白色苹果4代手机一部。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零钱明细汇总表,证实2016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对张雷红使用的华为手机和小米手机进行检查,经被告人张雷红指认涉案微信号(张雷红微信号为×××,唐海军微信号为×××,唐将军微信号为×××),并对作案时收钱的微信账户×××(张伟)资金流进行整理,从2016年8月12日至11月17日,共计人民币57985元。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及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提取文件光盘,证实公安民警通过对远程服务器进行勘验,提取被告人张雷红通过涉案远程服务器搭设诈骗网站前后台,从而实施诈骗的相关信息,以电子数据光盘形式固定在卷,并用KK录像机进行屏幕录像。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涉案微信账户注册信息及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民警调取了×××(张伟,注册时间2016年8月11日20:18:52)、×××(张雷红)、×××(唐海军)、×××(唐将军)微信号对应的注册信息及上述微信账户的转账交易记录。微信注册信息及微信账户×××(张伟)交易记录整理清单,证实经通过对远程勘验记录资料及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资料分析整理,涉案微信账户×××(张伟)中,自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11月17日,在诈骗网站上注册并汇入该账户的被害人訾某、贾某等人的注册信息以及被骗款项总计人民币47615元。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电子数据、涉案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民警调取了支付宝账户app×××@163.com(周玮)、280×××@qq.com(张雷红)、187××××7850(唐将军)、159××××6666(唐海军)自2016年5月以来的转账交易记录。其中app×××@163.com(周玮)支付宝账户中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11月18日,由涉案被害人杨某2、马某等人汇入该账户的被骗款项合计人民币27850.5元。暂存款票据,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海军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9135.5元,被告人唐将军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9000元。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于2016年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唐将军于2016年12月9日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章镇派出所主动投案,以及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的临时羁押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及犯罪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本案各被害人的相关身份信息。被告人张雷红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其关于诈骗经过的供述能够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另陈述其负责练号、骗钱,唐海军负责练号,练了十几个游戏账号,他练好号其拿去骗的,成功后其给过他3000元钱,唐将军用其的诈骗平台自己在搞,骗来的钱还是到其这里,其再转给他的,他赚到了也会分其一点,其自己诈骗拿到的钱不到4万元。具体骗过多少人其记不清了,因为被其骗过的人都被其拉黑名单了。被告人唐海军的供述,证实其负责帮张雷红练号,练过12个决战武林的游戏账号,都是练到可以喊话的程度,张雷红给其300元,说是练级的报酬,10月时其拿过3000元,算是其帮他练号的报酬和他住在其这里的回报。张雷红具体怎么骗钱其不管,骗人的程序是张雷红用其的淘宝账号去买来的,作案用的支付宝账户是其前女友周玮的,是其给张雷红用的,张雷红骗来的钱都会转到其微信账户上,其按他的要求提取现金或转他微信或支付宝。其哥哥唐将军也和张雷红一起在骗钱,具体其不清楚。被告人唐将军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6、7月份与张雷红一起搞网络游戏诈骗的。当时其通过与张雷红微信聊天,知道他在网上通过卖游戏账号,从一些比较笨的人那里骗钱,其想参与,张雷红就同意了,他给其一个网站,其按照他教的方法,通过游戏练级喊话找出售游戏的玩家,让他们到张雷红给其的假网站上注册交易,其再冒充客服一步步骗被害人的钱,钱都是打到张雷红那个作案用的微信专用账户和支付宝专用账户上,他再转给其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其大概骗了四五个人,共9000余元。关于本案诈骗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现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的诈骗金额总计75465.5元包括二部分,一是涉案微信账户×××自2016年8月12日至11月17日被害人訾某、贾某等人汇入被骗款项人民币47615元,二是涉案支付宝账户app×××@163.com中自2016年7月30日至11月18日被害人杨某2、马某等人汇入的被骗款项人民币27850.5元。上述金额有相关被害人陈述及交易记录或被害人在诈骗网站上的注册信息,与微信账户×××的交易记录中发送方的信息、发送接收金额予以对应,三被告人对此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金额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唐将军认定为从犯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网络诈骗类犯罪中,应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获利多少综合认定主从犯。本案中,被告人唐将军使用被告人张雷红搭设的诈骗平台,包括诈骗平台的客服QQ、公用微信账号、公用支付宝账号,其诈骗所得由张雷红或张雷红通过唐海军转账给其,故公诉机关将其诈骗所得一并计入被告人张雷红的诈骗总额并无不当,但被告人唐将军独立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独立分配诈骗所得,故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唐将军为从犯不当,应予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雷红、唐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发送诈骗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雷红数额巨大,唐将军数额较大,被告人唐海军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提供帮助,参与诈骗期间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雷红、唐将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海军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将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将军、唐海军已退缴赃款,可对三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唐海军、唐将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结合被告人张雷红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雷红、唐将军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唐海军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采纳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要求对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采纳被告人张雷红的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张雷红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雷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止);二、被告人唐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三、被告人唐将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四、作案工具被告人张雷红的金色华为手机一只、黑色小米手机一只、组装主机箱三台、被告人唐海军的苹果6S金色手机一只、被告人唐将军的白色苹果4代手机一只(均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八千一百三十五元五角(现暂存在本院),按比例发还给相应被害人(详见附表),被告人张雷红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三百三十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水堂人民陪审员 胡岳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银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被告人张雷红、唐海军、唐将军诈骗案被害人清单单位:元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被骗款1杨杰成5304211993120709396000.002韩云振3701811987120848333400.003訾春亮1521231991041106141600.004邢壮6123011995041923762000.005贾鹏杰41042619970621651X4000.006喻波波362202199406094018580.007陈祥411521198902021912810.008齐相东2201051978071902131000.009裴玉东3713262000022576102600.0010赵文斌61030219880807351X4500.0011曹臻14012119950307081X500.0012焦广东3729011984121261187200.0013秦建林3206831989022408182800.0014龚香军320482199206091414750.0015朱坤晔3202111972050734541000.0016陈浩532128199008260535500.0017游新明3623291987070957525950.5018秦凤友3429211985051947186000.0019魏荣方3306821990110790124800.0020付大龙61272619930610061X2600.0021段运辉34040619840118001x2000.0022陈历4505211987082469544000.0023夏元飞3208041990032222374125.0024马根旭5330231994100112156750.00合计754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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