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程慧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程慧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亚日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燕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慧芬,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慧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2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标的为房屋,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不动产所在地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非不动产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