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连锐与张建强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锐,张建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27号原告:连锐,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明亮工贸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太原市。被告:张建强,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现住太原市。原告连锐与被告张建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连锐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28元、误工费3450元、护理费3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1080元,共计127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期间原告与前妻因感情不和,前妻多次离家出走,为寻找前妻下落,原告多次到前妻工作地打听前妻现住所。2016年12月8日,原告来到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偶遇前妻父亲,后尾随,在经园路五龙口街交叉路口东北角,原告躲在停在路边被告的车辆前左侧通过玻璃观察,后被告发现原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试图反抗,被告又从车上取下镐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左臂和脸部受伤。原告立即报警,原告与被告在五龙湾派出所作完笔录后,原告被送往武警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原告为头面部软组织伤、左前臂软组织伤,原告住院三天。出院后,双方经五龙湾派出所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被告拒绝向原告赔偿,五龙湾派出所对被告作出了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至今原告伤情未痊愈,现诉至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通过被告张建强的《户籍证明》显示其户籍登记住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小塔村希望六巷7号2户,本案应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6月12日裁定:本案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8月7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太原市经园路与五龙口街,被告已离开户籍地并居住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村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太原市经园路与五龙口街,侵权行为地在太原市迎泽区,故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