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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新,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新,女,1961年3月2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国,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新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立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