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蔡×××与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蔡×××。被执行人丁×××。蔡×××诉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蔡×××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丁×××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