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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彭某与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963号原告:彭某,女,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熊某,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震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燕,公司员工。原告彭某诉被告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某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