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彭某与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963号原告:彭某,女,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熊某,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震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燕,公司员工。原告彭某诉被告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某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汉艳阳天旺角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