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与高伟、乔永忠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高伟,乔永忠,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市盐湖区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再2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3889号。负责人:张军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志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文平,该公司干部。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伟,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代理人:李红鹏,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乔永忠,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北城紫荆宾馆业主,盐湖区河东东街**号*号楼*单元***室居民,现住运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妍蒙,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市盐湖区供电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解放北路139号。负责人:李绍梧,该公司经理。原审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运城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高伟、乔永忠,一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市盐湖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盐湖公司)触电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晋08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院长监督程序本案提请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晋08民监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力运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志强、何文平,被申请人高伟的委托代理人李红鹏,被申请人乔永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诉人电力运城公司申诉称:一、原判认定侵权责任主体为电力运城公司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依据一审被告电力盐湖公司与被申诉人乔永忠于2015年4月补充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相关约定及《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的规定,本案所涉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及运营维护人均为被申诉人乔永忠,且被申诉人乔永忠并非普通用户,系涉事高压供电设施的经营者,从中获取利益,故其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本案触电事故系因被申诉人高伟故意违法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安装作业导致,电力设施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二、本案一、二审判决仅适用侵权责任法而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供电营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高伟与张国荣、侯冲共同承揽广告门牌业务,三人共同承担业务系合伙关系,利益关系,风险共担,为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法追加张国荣、侯冲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请求撤销本院(2016)晋08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原告高伟对电力运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乔永忠辩称:被告只是一普通用电户,不是高压电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门前的变压器是其申请后由被告盐湖区供电公司安装的,从安装到使用,一直由被告盐湖区供电公司进行维修和维护。造成原告伤害的是高压电流,而不是输电线路末端的变压器本身,所以作为对高压电享有运行支配、运营利益、危险控制的经营者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变压器为用户所有,但高压变电设备属于供电企业安装与维护,在没有证据证明用户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户不承担高压电致损责任。另原告自身对其损害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再审审理中,电力运城公司与乔永忠均申请追加被告参加诉讼。电力运城公司申请追加张国荣、侯冲,乔永忠申请追加爱亦迪广告公司与俊哲锁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再审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被申请人高伟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触电受伤致残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高压电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确认及责任大小的分担。本案中,高空高压触电事故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高伟是与他人人合伙或受他人雇佣指派进行施工又适用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责任赔偿原则。雇主是否对造成高压触电事故存在一定过错也直接影响本案责任分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均应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而本案在一、二审中,均未查明高伟是与他人合伙还是受人雇佣,高伟的雇主为谁,受谁指派进行操作,而雇主是否有过错责任在一、二审均未进行认定,属于漏列当事人,从而对侵权主体的责任分配可能产生影响。乔永忠称,在一审中口头申请追加俊哲镁业和爱亦迪广告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一审未予追加。乔永忠在再审中申请追加被告,电力运城公司亦在再审审理中申请追加了共同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确有需要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或一审未查的事实,应发回重审,以确定过错责任及赔偿分配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马红军审判员 常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月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