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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丁某某、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法定代表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5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分期付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且被执行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已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5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