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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林与黄邓超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林,黄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林,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邓超,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2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肖林与黄邓超明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邓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一、偿还肖林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记息至付清日止);二、偿还肖林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记息至付清为止)。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川1703执2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邓超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合同号x,备案号:x,面积x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邓超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合同号x,备案号:x,面积x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