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可林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可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89号罪犯吴可林,男,1976年9月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可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4850.85元。被告人吴可林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吴可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吴可林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吴可林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吴可林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可林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6个表杨和余分306分。监内消费偏低。未能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吴可林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因其犯故意杀人罪,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法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可林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