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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79��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茂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茂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79号罪犯田茂岳,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苗族土家族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州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茂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田茂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田茂岳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4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田茂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田茂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田茂岳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茂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5个表杨和余分273分。因未按要求值班和不遵守监规纪律被扣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田茂岳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鉴于其有违规扣分,且不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茂岳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