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联创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联创汽车修理厂,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联创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水泥厂生产路。经营者:胡双利,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孝北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056930768Q。法定代表人:师巍,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联创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铜川市耀州区联创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黄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