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蒋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强,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蒋强,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北路6号弯月亮宾馆309室。法定代表人张艳勇,经理。申请执行人蒋强与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62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蒋强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蒋强房屋租金、押金、维修费用共计34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消费。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6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