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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小兵诉被告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被告蒋庭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兵,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蒋庭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717号原告:冯小兵,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45号凯瑞大厦1003房。法定代表人:蒋庭辉,该公司经理。被告:蒋庭辉,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冯小兵诉被告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被告蒋庭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冯小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小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唐秀伟人民陪审员  唐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