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小兵诉被告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被告蒋庭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兵,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蒋庭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717号原告:冯小兵,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45号凯瑞大厦1003房。法定代表人:蒋庭辉,该公司经理。被告:蒋庭辉,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冯小兵诉被告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被告蒋庭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冯小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小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唐秀伟人民陪审员 唐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