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2执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敏与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敏,女,1976年12月8日生,户籍地陕西省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敏与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矿业设备博览城XX幢XXX、XXX、XXX号的房产,现因上述房产已拍卖成交,且无余款可供本院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中国矿业设备博览城XX幢XXX、XXX、XX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