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德全与汤作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全,汤作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940号原告:张德全,男,1944年5月12日,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汤作彬,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全被告汤作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汤作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全对被告汤作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张德全负担。审判员 刘耀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一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