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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德全与汤作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全,汤作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940号原告:张德全,男,1944年5月12日,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汤作彬,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全被告汤作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汤作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全对被告汤作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张德全负担。审判员  刘耀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一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