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忠杰与康文有、刘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杰,康文有,刘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民初1351号原告王忠杰,男,1964年2月8日生,住梅河口市。被告康文有,男,1947年6月14日生,住东丰县。被告刘继凤,女,1949年10月12日生,住东丰县。原告王忠杰与被告康文有、刘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文有、刘继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忠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康文有、刘继凤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放弃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月10月12日康文有、刘继凤夫妻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康文有、刘继凤给刘忠杰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利1.5分,王忠杰多次催要欠款,一直未给付,现放弃利息,主张偿还借款本金。被告康文有、刘继凤辩称,借款无异议,同意偿还,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月10月12日康文有、刘继凤夫妻在王忠杰处借款50000元,用于刘继凤弟弟工程,康文有、刘继凤给王忠杰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利1.5分,王忠杰多次找到康文有、刘继凤催要欠款,一直未给付,现放弃利息,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康文有、刘继凤同意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康文有、刘继凤向王忠杰借款出具了借据,康文有、刘继凤无异议,借款合法有效,康文有、刘继凤应当偿还借款,康文有、刘继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文有、刘继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忠杰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王忠杰已垫付),由被告康文有、刘继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瑞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