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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詹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3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男,1968年3月9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太湖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焱林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2日21时6分,被告人詹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环城桥底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詹某的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后被告人詹某被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检验结果为:从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4.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詹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区倩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