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10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云和县爱加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云和县爱加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388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和县爱加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蓝朝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和县爱加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