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林建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952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长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刚,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计1157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宋赣平审判员 胡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