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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晓丽与王丽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丽,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7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丽,女,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王丽霞,女,汉族,1978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丽与被执行人王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