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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维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维伟,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200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8月25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维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检察官助理贾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维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吸食毒品多次入户盗窃,价值总计210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维伟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维伟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维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7日,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矿区赛鱼小区,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该小区被害人苏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500元、芙蓉香烟1盒,价值25元、硬中华香烟5盒,价值225元,总计价值1750元。玉牌一对、怀表一块、石英手表一块、手表一块、充电宝三个,定期支票一张。2、2016年9月7日,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城区东营盘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到东营盘被害人王某家中,盗窃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3、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平定县学府街煤炭运销公司宿舍附近,爬墙翻窗进入平定县学府街煤炭运销公司宿舍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窃杏花村汾酒两瓶。4、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城区新华东街,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新华东街被害人任某某家中,盗窃千足金黄金手链一条,价值2348元、好日子香烟两条,价值520元,中华香烟5盒,价值225元。总计价值3093元。白金手链一条、玉手镯两个。5、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三角线采购站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三角线采购站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盗窃现金310元及一瓶酒。6、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新华西街,爬墙翻窗进入新华西街一区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盗窃金立GN5001直板手机一部,价值850元,山寨直板手机一部。7、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城区南山北路北区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南山北路北区被害人王某丙家中,盗窃现金3600元、白色苹果mini平板电脑一部,价值800元、黑色的诺基亚E-52手机一部,价值170元。总计价值4570元。8、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城区后底沟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后底沟被害人王某丁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9、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河边街危改小区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危改小区被害人马某甲家中,盗窃现金800元、戴尔M5010D-328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530元、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607元、千足金黄金手串一个,价值246元。总计价值3183元。10、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城区大阳坡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大阳坡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盗窃云烟两条,价值560元、七匹狼通仙5盒,价值255元。总计价值815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联想平板电脑一部。11、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城区油篓沟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油篓沟一巷被害人赵某甲家中,盗窃LOVME手机一部,价值360元。黑色女士皮羽绒服一件。12、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维伟窜至本市城区建筑二公司11号楼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建筑二公司被害人窦某某家中,盗窃黑色惠普820G2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3360元、白色苹果mini平板电脑一部,价值800元。总计价值4160元。黑色电脑一部。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20日13时许,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阳泉市城区新华西街福利院门口将涉嫌系列入室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王维伟抓获。2、被害人赵某甲、马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窦某某、王某、马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赵某某、苏某某的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12名被害人家中的被盗物品数量及购买时间、购买价格。3、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王维伟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4、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指认现场经过证实该队民警带被告人王维伟到本市城区、矿区、平定县进行入室盗窃的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5、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王维伟的作案工具手电筒一个、镊子一个、锡纸二十八根、开锁工具一套。6、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苹果mini平板电脑、诺基亚E52手机、戴尔笔记本、金立GN5001手机、惠普820G2笔记本电脑、苹果mini平板电脑、黄金戒指、黄金手串、黄金手链、LOVME手机的鉴定价值共计11070元。7、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说明证实被告人王维伟盗窃的香烟的价值。8、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200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王维伟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9、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维伟出生于1977年3月26日。10、被告人王维伟亦有供述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价值总计21091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维伟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维伟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维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二、被告人王维伟违法所得21091元予以追缴退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电筒一个、镊子一个、锡纸28根、开锁工具一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郗利民人民陪审员  张有祥人民陪审员  赵红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