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高钰为与被执行人王跃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高钰,王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龚高钰,男,193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坪上镇。被执行人:王跃进,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酿溪镇。申请执行人龚高钰为与被执行人王跃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1997)邵中经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应赔偿75580元给申请人,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炳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