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曹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曹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2号首封案号:(2016)浙0185民初366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万马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67997130。负责人:宋靖,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丽霞,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申请执行曹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丽霞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北排街688号的房地产的查封。(临房权证锦北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康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闻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