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铁成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博达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成,伊通满族自治县博达养殖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333号原告:杨铁成,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通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博达养殖场负责人:李跃伟,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伊通县伊通镇。系该厂负责人原告杨铁成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博达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预收1088元,返还5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