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789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戴斌、张荣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斌,张荣杰,范晓凤,王海艳,邹红星,田顺华,杨卫阶,石教茂,徐纯耀,李小荣,徐作权,毛新,萨瑞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789号之十六被执行人:戴斌,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研究生文化,北京上朝国际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荣杰,女,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执行人:范晓凤,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王海艳,女,回族,1978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固安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邹红星,女,汉族,1955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被执行人:田顺华,女,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杨卫阶,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石教茂,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徐纯耀,男,汉族,1949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初中文化,天门市岳口镇退休干部,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李小荣,女,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徐作权,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通山县。被执行人:毛新,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岳阳市,大专文化,深圳信广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萨瑞裕,女,汉族,1964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戴斌、张荣杰、范晓凤、王海艳、邹红星、田顺华、杨卫阶、石教茂、徐纯耀、李小荣、徐作权、毛新、萨瑞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30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斌、张荣杰、范晓凤、王海艳、邹红星、田顺华、杨卫阶、石教茂、徐纯耀、李小荣、徐作权、毛新、萨瑞裕现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