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隋学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学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615号之一被执行人:隋学来,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户籍登记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隋学来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费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隋学来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元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陈开欣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公绪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