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艳国、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国,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赵艳国,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职业经理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3403348F(1-1)。法定代表人:郑育双,该公司总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蜡笔小新(安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95.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