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霞霞与阳城县大图实业有限公司、周学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霞霞,阳城县大图实业有限公司,周学丰,XX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0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霞霞,女,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阳城县大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新阳东街。法定代表人:成国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学丰,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生,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再审申请人宋霞霞因与被申请人阳城县大图实业有限公司、周学丰、XX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中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霞霞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剥夺了周学丰的辩论权。该借款被周学丰用于归还赌博所欠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审法院在剥夺了周学丰到庭陈述申辩的权利后,未查明案件事实就草率的认定由再审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完全错误。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所涉债务发生于宋霞霞与周学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宋霞霞用于证明该笔债务系周学丰从事赌博所负债务的证据为二人离婚时由周学丰出具的证明,但二人系多年夫妻(1996年结婚,2015年离婚),具有明显利害关系,周学丰为宋霞霞出具免责证明,证明效力较低,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审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妥。宋霞霞申请再审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原审法院剥夺了周学丰的辩论权。对此问题,周学丰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之一,对于原审法院是否存在剥夺其辩论权的事由,应由周学丰本人行使相关权利。综上,宋霞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宋霞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东审判员 宋丽蓉审判员 李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