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纳朝君与雷生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纳朝君,雷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纳朝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生财,男,汉族,农民。执行标的:156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纳朝君与被执行人雷生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本院无法联系到雷生财本人,其在银行无存款,名下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