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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白酒厂与四川华睿川协管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白酒厂,四川华睿川协管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300号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白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忠海,厂长。被告:四川华睿川协管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李戈明。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白酒厂与被告四川华睿川协管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白酒厂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白酒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白酒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白酒厂负担。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 贵 来自: